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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8-12 09:55:24

     苏建档202089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徐州、连云港、镇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无锡市档案局:

    城建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建设的真实记录,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有力依据。近年来,我省城建档案工作紧紧围绕“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不断探索,努力实践,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城乡建设领域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建档案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精神服务城乡建设,加快推动城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城建档案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听取城建档案部门的汇报,研究和解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经费和人员编制。县(市、区)尚未建立城建档案馆的,尽快撤室建馆。乡镇要确保设立建设档案室,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建设档案馆。着力在加快馆库建设、推进信息化进程、完善依法治档管理机制、保持人员稳定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城建档案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提升城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水平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以目标管理为抓手,扎实抓好城建档案的基础业务建设,对照《档案馆建筑设计标准》和《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新建、改(扩)建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和设备,满足事业发展的需求;依据标准,结合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特点,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大力丰富馆藏;根据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档案专业队伍建设的新要求,组织开展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提高城建档案保管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城建档案安全防范体系,确保城建档案信息的安全。

    三、加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力度

    各级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把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的审批流程和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归集管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档案形成、整理的指导和服务,在建设工程验收时,按照相关规范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应当将档案验收认可文件提供给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四、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利用

    各地要加大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力度,加快存量档案数字化,推动新增档案电子化,推进城建档案业务管理系统与各相关业务系统及政务服务平台数据的汇聚和共享,把城建档案馆建设成为城建电子档案数据安全存储中心和数字城市的重要资源节点。做好城建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的工作,确保数据安全。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务实推进档案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利用申请、受理、推送的在线高效服务,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紧紧围绕城乡规划建设中心工作和民生实事工程,做好声像档案的跟踪摄录,生动展现江苏城乡发展变迁。根据政府管理需求,加大对档案信息的整理和提炼,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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